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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局代开的发票,被税局认定为虚开,很惊讶吗?

发布日期:2021-04-15 点击量:

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稽查局

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

X税稽处〔2021〕X号

当事人:XXX贸易有限公司

法定代表人:XXX(身份证号码:XXX)


      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对你公司(税款属期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)进行检查。

一、当事人基本情况

(一)公司概况:1.通过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发现:XXX贸易有限公司,纳税人识别号:XXX,成立于2018-03-28。法定代表人:XXX(居民身份证号:XXX,手机:XXX)。财务负责人:XXX(居民身份证号:XXX)。公司地址:XXX省XX市XXX号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: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。你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。


(二)开票情况

 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,价税合计2691805.15元;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,价税合计价税合计2135126元;另作废7份。

   

二、差错事实及证据

  你公司走逃失联,2018年1月-2019年7月期间在无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,通过收取票点后回流资金,向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。

证据如下:

 1.被查企业虽登记状态正常,但通过实地查看都未在注册经营地址正常经营。《检查通知书》无法送达,公告后企业也不到稽查局接受检查,故认定你企业属走逃失联。

2.通过系统查询,被查企业登记从业人员3人,无社保缴纳记录,且银行账户未有人员工资费用的相关支出。

3.对受票企业外调检查,发现被查企业资金回流至受票企业相关人员。

4.在对你公司银行账户检查发现,货款大多通过“XXX”个人账户回流。


三、税务处理决定

经XXX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研究,依照相关税收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:

1.鉴于你公司虽然有申报记录,但是无从业人员、无缴纳社保信息的人员、无法联系企业实际控制人,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(失联)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)第一条,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。


2.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〔2010〕587号)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(一)项之规定,认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。

综上,将你公司2018年9月-2019年4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;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,共计38份,金额4686340.89元,税额140590.26元,价税合计4826931.15元,定性为虚开。

 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申请复议。

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稽查局

2021年3月25日


【读后感】

其实这个税务处理决定书很常见很普通,但有网友转发给我看了,他表示很诧异,为什么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,居然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?

      我说,这个事情并不奇怪,我们来看一下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流程是什么?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的规定,纳税人代开发票时,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需要做的事情有三件:


1、提交《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》;


2、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,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;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,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(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)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。


3、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、领取发票。

可以看出,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窗口,只要纳税人通过声明证明其开票信息的真实性、合法性,缴纳了相关税费,就可以领取发票。

所有来代开发票的人,开票信息所对应的经济业务一定都是真实的吗?事实上显然不可能,但在发票代开,税款征收环节,办税大厅是不会也不可能去鉴定监管业务是否真实。

      而在随后开展的税务稽查执法活动中,则会专门去查处虚开发票案件,查出的虚开发票中出现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,并不稀奇。对虚开发票的责任人追责,无可厚非。

      只要搞清楚税务机关每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范围,就不会对“税务局代开的发票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”这样的事情感到惊讶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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